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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印發(fā)《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 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通知》答記者問

2017-11-05 15:02

  近日,財政部印發(fā)了《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以下簡稱《通知》)。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1.問:《通知》印發(fā)的背景是什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印發(fā)后,各地穩(wěn)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落實以事定費、費隨事轉,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通過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與此同時,一些地區(qū)違反政府采購法和國辦發(fā)〔2013〕96號等文件規(guī)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guī)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不僅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預算法(2014年修訂)精神不符,而且影響了經濟財政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明確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近期財政部會同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等部門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依法依規(guī)對PPP、政府投資基金等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各類合作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此次財政部進一步印發(fā)《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guī)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guī)范,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guī)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


  印發(fā)《通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的關鍵舉措,著力解決當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問題,有利于指導和督促地方把風險化解在源頭,對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2.問:《通知》主要內容是什么?


  《通知》依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等規(guī)定,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舉債。


  一是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回歸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yè)單位改革相結合,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yè)單位改革、行業(yè)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fā)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


  二是嚴格按照規(guī)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等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三是嚴格規(guī)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qū)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是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guī)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融資。


  五是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有關信息,按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主體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


  3.問: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包括哪些內容?


  《通知》依據政府采購法、國辦發(fā)〔2013〕96號文件等規(guī)定,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的方式對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做出界定,指導地方政府依法合規(guī)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


  二是要求各地科學制定并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三是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四是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實施。


  4.問:政府購買服務如何體現預算管理要求?


  《通知》依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和國辦發(fā)〔2013〕96號文件等規(guī)定,明確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確保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guī),保障承接主體合法權益。


  一是財政部門要實事求是、足額安排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guī)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二是購買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執(zhí)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


  三是購買服務期限要符合預算管理要求。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期限內。


  《通知》明確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qū)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指導各地合理安排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中央重大戰(zhàn)略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5.問:如何防止政府購買服務領域出現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做法,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承接主體行為均提出明確要求,防止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


  一是明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行為邊界?!锻ㄖ芬蟮胤秸捌洳块T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yè)融資。通過依法依規(guī)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指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正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精神,避免異化為變相舉債融資,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是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锻ㄖ芬蠼鹑跈C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guī),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識別,防范經營風險。


  三是規(guī)范承接主體融資行為?!锻ㄖ芬笳徺I服務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guī)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


  6.問:如何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目的是什么?


  《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guī)、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一是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guī)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


  二是要求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


  《通知》提出,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